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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 「设计智优计划」资助什么项目?
  2. 何谓「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
  3. 如何申请?
  4. 申请机构可否向「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同时提交超过一份申请书?
  5. 当局有否就「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的资助项目数量设定限额?
  6. 获得计划资助的机会有多大?
  7. 「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不会资助哪类项目?
  8. 拨款准则为何?
  9. 「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的拨款申请程序为何?
  10. 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审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11. 项目完成后本人应如何跟进?
  12. 哪些机构可以向「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提交申请?
  13. 香港境外的公司或机构是否符合申请「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的资格?
  14. 何谓本地公司?
  15. 何谓中小型企业?
  16. 非香港原籍的本地公司可否申请「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
  17. 本人曾向其他政府拨款机关申请资助遭拒,可否就同一项目向「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申请资助?
  18. 申请如遭拒绝,上诉程序为何?
  19. 获「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资助的项目,其设计工作是否必须全部在香港进行?

  1. 「设计智优计划」资助什么项目?

    政府于2004年拨款2.5亿港元推行「设计智优计划」#,旨在为推广设计成为增值活动的项目提供资助,及于创新中心设立「设计创业培育计划」

    计划下有「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 ,是为本地中小型企业(中小企)的需要而设立,该计划旨在提高中小企对设计的兴趣,并鼓励他们进行投资,务求能提高产品及服务水平,提升竞争力。获批的资助以等额资助形式发放,每中小企最多可申请四个项目,总资助上限为10万港元。

    # 为理顺有关创意产业的资助安排,并使资源运用得到更佳的协调,「设计智优计划」和「创意智优计划」已于2011年6月合并。自2011年6月1日起,除了「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及「设计创业培育计划」涵盖的项目外,其他设计项目可向「创意智优计划」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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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何谓「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

    「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为设计公司/学术机构和中小型企业(中小企)合作的设计项目提供资助。计划旨在提高中小企对设计的兴趣和鼓励他们进行相关的投资,藉此提升产品与服务的水平,以助企业增值和增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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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何申请?

    「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的申请指南和申请书范本均可在本网站的下载区下载。请依照申请提示递交申请。填写申请书时如有查询,欢迎联络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秘书处,电话:(852) 2737 2635
    申请费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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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申请机构可否向「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同时提交超过一份申请书?

    在「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下,每间中小型企业最多可就四个项目申请资助,资助总额最多10万元。除此之外,计划别无其他限制。不过,在评审每项申请时,我们会参考申请机构当时正在进行的「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项目的数目,以考虑该机构能否调配足够的资源完成有关申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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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当局有否就「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的资助项目数量设定限额?

    在「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下,每间中小型企业最多可就四个项目申请资助,资助总额最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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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获得计划资助的机会有多大?

    这难以一概而论。审核委员会会按照既定准则就每项申请的个别情况进行评审,并在确定有充分理据批准申请的情况下,才会批准资助申请。评审准则请参阅「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的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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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不会资助哪类项目?

    「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的性质并非创业资金或投资基金,也非为私人公司而设的借贷计划或开业资金。因此,寻求此等支援的项目不会获得拨款。

    此外,以下类别的项目一般也不会获得资助:

    • 特定商品展览会/展销会的摊位设计;

    • 销售与市场推广的广告及宣传品设计;

    • 作一般商业通讯或网上商店/平台的网页设计;

    • 软件编写/系统维修;

    • 技术工程工作;以及

    • 生产/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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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拨款准则为何?

    审核委员会评审申请时,会按情况考虑下述事项:

    • 项目对于把设计融入业务流程之中有多大帮助;

    • 项目对于把设计活动转化为可出售的产品或服务,并强调开发和运用知識产权(包括专利权、版权、技术或工业设计等)有多大帮助;

    • 项目为有关产品或服务增值及增强竞争力有多大成效;

    • 项目对于新产品或服务的商品化及市场推广有多大帮助;

    • 设计公司/学术机构申请者或中小企申请者曾否接受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的资助,以及在过往的项目中所获发的拨款金额;

    • 推行项目的整体规划及组织架构事宜,以及项目小组的能力,即项目小组成员的专长、经验、资歷、往绩和可为项目提供的资源;

    • 建议的预算是否合理和切合实际需要,以及项目曾否或应否循其他途径获取资助;以及

    • 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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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的拨款申请程序为何?

    整体而言,秘书处在收到资助申请后,会先进行审核,确定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资格,及所提供的资料是否清晰充分。若资料不足,秘书处会透过电邮向申请机构索取资料。申请机构有责任按秘书处的要求提供资料,如未能及时作出回应,须承担延误处理其申请的风险。

    经筛选后,秘书处会将申请项目连同其意见提交创意智优计划(设计)审核委员会,以供考虑。

    在申请阶段,申请机构(即有关的设计公司和中小型企业)须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并根据秘书处的要求介绍其项目。缺席两次会议会被视为撤回申请。申请机构如有实际困难,未能出席有关会议,则应分别以书面作出解释以考虑安排其他会议日期。如秘书处接纳解释,申请机构会获另行安排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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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审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提出建议和监察获核准的申请项目,其成员包括政府人员、专业人士、产业人士、商界人士、设计师或学术界人士,以及产业支援组织的代表,详情请参阅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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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项目完成后本人应如何跟进?

    申请机构在项目完成日起计两个月内,须提交项目完成报告,详述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表现及对项目作出的评估,否则有关项目或会被终止。报告应与下列文件一并递交:

    • 按应计制会计基础拟备并经执业会计师审核的项目最终账目报表;以及

    • 显示申请机构已付出等额款项的证明文件。

    项目完成后,申请机构须根据申请指南,透过秘书处的安排向审核委员会报告项目成果。

    申请机构若两次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会被视为撤回该申请及其项目完成报告。申请机构如有实际困难,未能出席有关会议,则应分别以书面作出解释以考虑安排其他会议日期。如秘书处接纳解释,申请机构会获另行安排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

    申请机构报告项目成果时,须罗列一切有关证据/资料,显示项目涉及的工序/设计过程,以便审核委员会作出评核。关乎项目所得成果的业务/市场推广计划的资料,也须包括在内。如申请机构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有关项目或须延期再议/获批资助或会视乎情况扣减/有关项目或会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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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哪些机构可以向「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提交申请?

    按「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提出的项目申请,可由本地设计公司和本地中小型企业为联名申请人,但任何一方只要获另一方同意,也符合资格按该计划提出申请。联名申请人在公司拥有权或管理方面不能有关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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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香港境外的公司或机构是否符合申请「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的资格?

    否,只有本地设计公司和本地中小型企业可作为合资格的项目申请者,并就合作的有关项目向「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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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何谓本地公司?

    本地公司指根据香港法律,包括《公司条例》,于本港开设或注册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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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何谓中小型企业?

    中小型企业指:

    • 从事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100人的企业;或

    • 从事非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50人的企业。

    雇用人数包括经常参与企业业务的在职东主、合伙人及股东,以及企业的受薪员工,包括在递交申请时由有关企业直接支付薪酬的全职或兼职受薪雇员,其中包括长期或临时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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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非香港原籍的本地公司可否申请「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

    只要申请机构是根据香港法律,包括《公司条例》,于本港开设或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与香港有重大联系,便符合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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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本人曾向其他政府拨款机关申请资助遭拒,可否就同一项目向「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申请资助?

    政府所成立的资助计划,其目标和申请准则各有不同。遭其他计划拒绝的项目,「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不一定会同样拒绝资助。所有项目均会按照「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的评核准则进行评审。

    不过,申请机构必须在申请书中,透露有关项目曾否或正在向其他计划申请拨款资助。

    一般而言,若申请已透过其他政府途径获得资助,该申请通常不会获得本计划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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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申请如遭拒绝,上诉程序为何?

    申请如遭拒绝,申请机构可考虑重新申请,惟其申请须经过修正,或有关机能提出新证据,回应审核委员会之意见。视乎情况而定,申请或会交审核委员会再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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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获「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资助的项目,其设计工作是否必须全部在香港进行?

    一般而言,除非得到特别批准,否则获「设计业与商界合作计划」资助的项目,其设计工作全部都应该在香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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