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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1. 「設計智優計劃」資助什麼項目?
  2. 何謂「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
  3. 如何申請?
  4. 申請機構可否向「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同時提交超過一份申請書?
  5. 當局有否就「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的資助項目數量設定限額?
  6. 獲得計劃資助的機會有多大?
  7. 「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不會資助哪類項目?
  8. 撥款準則為何?
  9. 「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的撥款申請程序為何?
  10. 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審核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麽?
  11. 項目完成後本人應如何跟進?
  12. 哪些機構可以向「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提交申請?
  13. 香港境外的公司或機構是否符合申請「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的資格?
  14. 何謂本地公司?
  15. 何謂中小型企業?
  16. 非香港原籍的本地公司可否申請「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
  17. 本人曾向其他政府撥款機關申請資助遭拒,可否就同一項目向「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申請資助?
  18. 申請如遭拒絕,上訴程序為何?
  19. 獲「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資助的項目,其設計工作是否必須全部在香港進行?

  1. 「設計智優計劃」資助什麼項目?

    政府於2004年撥款2.5億港元推行「設計智優計劃」#,旨在為推廣設計成為增值活動的項目提供資助,及於創新中心設立「設計創業培育計劃」

    計劃下有「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 ,是為本地中小型企業(中小企)的需要而設立,該計劃旨在提高中小企對設計的興趣,並鼓勵他們進行投資,務求能提高產品及服務水平,提升競爭力。獲批的資助以等額資助形式發放,每中小企最多可申請四個項目,總資助上限為10萬港元。

    # 為理順有關創意產業的資助安排,並使資源運用得到更佳的協調,「設計智優計劃」和「創意智優計劃」已於2011年6月合併。自2011年6月1日起,除了「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及「設計創業培育計劃」涵蓋的項目外,其他設計項目可向「創意智優計劃」申請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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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何謂「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

    「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為設計公司/學術機構和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合作的設計項目提供資助。計劃旨在提高中小企對設計的興趣和鼓勵他們進行相關的投資,藉此提升產品與服務的水平,以助企業增值和增強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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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何申請?

    「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的申請指南和申請書範本均可在本網站的下載區下載。請依照申請提示遞交申請。填寫申請書時如有查詢,歡迎聯絡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秘書處,電話:(852) 2737 2635
    申請費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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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申請機構可否向「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同時提交超過一份申請書?

    在「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下,每間中小型企業最多可就四個項目申請資助,資助總額最多10萬元。除此之外,計劃別無其他限制。不過,在評審每項申請時,我們會參考申請機構當時正在進行的「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項目的數目,以考慮該機構能否調配足夠的資源完成有關申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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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當局有否就「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的資助項目數量設定限額?

    在「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下,每間中小型企業最多可就四個項目申請資助,資助總額最多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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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獲得計劃資助的機會有多大?

    這難以一概而論。審核委員會會按照既定準則就每項申請的個別情況進行評審,並在確定有充分理據批准申請的情況下,才會批准資助申請。評審準則請參閲「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的申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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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不會資助哪類項目?

    「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的性質並非創業資金或投資基金,也非為私人公司而設的借貸計劃或開業資金。因此,尋求此等支援的項目不會獲得撥款。

    此外,以下類別的項目一般也不會獲得資助:

    • 特定商品展覽會/展銷會的攤位設計;

    • 銷售與市場推廣的廣告及宣傳品設計;

    • 作一般商業通訊或網上商店/平台的網頁設計;

    • 軟件編寫/系統維修;

    • 技術工程工作;以及

    • 生產/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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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撥款準則為何?

    審核委員會評審申請時,會按情況考慮下述事項:

    • 項目對於把設計融入業務流程之中有多大幫助;

    • 項目對於把設計活動轉化為可出售的產品或服務,並強調開發和運用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版權、技術或工業設計等)有多大幫助;

    • 項目為有關產品或服務增值及增強競爭力有多大成效;

    • 項目對於新產品或服務的商品化及市場推廣有多大幫助;

    • 設計公司/學術機構申請者或中小企申請者曾否接受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的資助,以及在過往的項目中所獲發的撥款金額;

    • 推行項目的整體規劃及組織架構事宜,以及項目小組的能力,即項目小組成員的專長、經驗、資歷、往績和可為項目提供的資源;

    • 建議的預算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需要,以及項目曾否或應否循其他途徑獲取資助;以及

    • 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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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的撥款申請程序為何?

    整體而言,秘書處在收到資助申請後,會先進行審核,確定申請機構是否符合資格,及所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充分。若資料不足,秘書處會透過電郵向申請機構索取資料。申請機構有責任按秘書處的要求提供資料,如未能及時作出回應,須承擔延誤處理其申請的風險。

    經篩選後,秘書處會將申請項目連同其意見提交創意智優計劃(設計)審核委員會,以供考慮。

    在申請階段,申請機構(即有關的設計公司和中小型企業)須出席審核委員會會議,並根據秘書處的要求介紹其項目。缺席兩次會議會被視爲撤回申請。申請機構如有實際困難,未能出席有關會議,則應分別以書面作出解釋以考慮安排其他會議日期。如秘書處接納解釋,申請機構會獲另行安排出席審核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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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審核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麽?

    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申請,提出建議和監察獲核准的申請項目,其成員包括政府人員、專業人士、產業人士、商界人士、設計師或學術界人士,以及產業支援組織的代表,詳情請參閲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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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項目完成後本人應如何跟進?

    申請機構在項目完成日起計兩個月內,須提交項目完成報告,詳述項目所取得的成果、表現及對項目作出的評估,否則有關項目或會被終止。報告應與下列文件一併遞交:

    • 按應計制會計基礎擬備並經執業會計師審核的項目最終帳目報表;以及

    • 顯示申請機構已付出等額款項的證明文件。

    項目完成後,申請機構須根據申請指南,透過秘書處的安排向審核委員會報告項目成果。

    申請機構若兩次缺席審核委員會會議,會被視爲撤回該申請及其項目完成報告。申請機構如有實際困難,未能出席有關會議,則應分別以書面作出解釋以考慮安排其他會議日期。如秘書處接納解釋,申請機構會獲另行安排出席審核委員會會議。

    申請機構報告項目成果時,須羅列一切有關證據/資料,顯示項目涉及的工序/設計過程,以便審核委員會作出評核。關乎項目所得成果的業務/市場推廣計劃的資料,也須包括在內。如申請機構未能按要求提供資料,有關項目或須延期再議/獲批資助或會視乎情況扣減/有關項目或會被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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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哪些機構可以向「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提交申請?

    按「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提出的項目申請,可由本地設計公司和本地中小型企業為聯名申請人,但任何一方只要獲另一方同意,也符合資格按該計劃提出申請。聯名申請人在公司擁有權或管理方面不能有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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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香港境外的公司或機構是否符合申請「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的資格?

    否,只有本地設計公司和本地中小型企業可作為合資格的項目申請者,並就合作的有關項目向「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申請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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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何謂本地公司?

    本地公司指根據香港法律,包括《公司條例》,於本港開設或註冊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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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何謂中小型企業?

    中小型企業指:

    • 從事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100人的企業;或

    • 從事非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50人的企業。

    僱用人數包括經常參與企業業務的在職東主、合夥人及股東,以及企業的受薪員工,包括在遞交申請時由有關企業直接支付薪酬的全職或兼職受薪僱員,其中包括長期或臨時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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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非香港原籍的本地公司可否申請「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

    只要申請機構是根據香港法律,包括《公司條例》,於本港開設或註冊成立的公司,並與香港有重大聯繫,便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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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本人曾向其他政府撥款機關申請資助遭拒,可否就同一項目向「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申請資助?

    政府所成立的資助計劃,其目標和申請準則各有不同。遭其他計劃拒絕的項目,「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不一定會同樣拒絕資助。所有項目均會按照「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的評核準則進行評審。

    不過,申請機構必須在申請書中,透露有關項目曾否或正在向其他計劃申請撥款資助。

    一般而言,若申請已透過其他政府途徑獲得資助,該申請通常不會獲得本計劃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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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申請如遭拒絕,上訴程序為何?

    申請如遭拒絕,申請機構可考慮重新申請,惟其申請須經過修正,或有關機能提出新證據,回應審核委員會之意見。視乎情況而定,申請或會交審核委員會再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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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獲「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資助的項目,其設計工作是否必須全部在香港進行?

    一般而言,除非得到特別批准,否則獲「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資助的項目,其設計工作全部都應該在香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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