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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 (DBCS)

(請按此下載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的簡介)

(詳細內容,請參閱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指南。)

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旨在提高中小型企業(下稱"中小企") 對設計的興趣和鼓勵他們進行投資,包括設計運用,以及把設計活動化為可予出售的產品或服務成果,當中並能突顯開發和運用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版權、商標或工業設計等。

合資格的申請機構

本地設計公司或學術機構均符合申請資格,惟申請機構必須與本地中小企合作,而該中小企不得與申請機構有任何擁有權或管理上的關係。

申請機構與合作的中小企須共同分擔核准項目總成本的最少50%。

資助形式

一般而言,資助以撥款形式提供,金額最高可達核准項目成本的50%或港幣10萬元,以較低者為準。

此計劃的撥款金額將於核准項目完成後發放。

申請詳情

一般而言,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全年接受申請。

注意

  • 申請書應盡量項目開始前遞交,最遲也不可以超過項目開始日期後的一星期。不符合資格的申請書將會被拒絕。

申請提示

申請費用全免。

新安排

「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經檢討後的新安排於2008年6月18日起生效。

  • 每間中小企的資助額上限為10萬元,並在這限額內最多可提交四個項目的申請。
  • 中小企是唯一支付等額資助金額一方,並需以現金形式提供項目的等額資助金。
  • 設計公司和中小企將皆為「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合資格的項目申請者,在另一方的同意下,其中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申請。由於申請系統需時進行修改,中小企可望於二零零八年第三季內以中小企身分提交『設計業與商界合作計劃』的項目申請,確實日期容後公佈。
  • 申請者需就項目所涉及的工序、所需的時間、人力需求及分項開支等方面提供簡短的描述。
  • 設計公司和中小企均有義務向評審委員會就其項目成果作口頭匯報,並需報告其項目成果商品化的情況。
  • 中小企需在申請書提交一份簡短計劃,交代其項目成果商品化及獲取知識產權方面的安排。
 
 
 2005 ©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 2007年12月17日